國辦函〔2017〕120號
公安部、商務部、衛生計生委、海關總署、安全監管總局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:
根 據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第二條的規定,國務院同意在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附表《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》中增列N-苯乙基-4-哌啶酮、 4-苯胺基-N-苯乙基哌啶、N-甲基-1-苯基-1-氯-2-丙胺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,增列溴素、1-苯基-1-丙酮為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。
國務院辦公廳
2017年11月6日
(此件公開發布)